經過了一晚後,我今天就來跟我自己的第一篇文章辯論一下。

我上一篇的論點,基本上是站在支持同志平權婚姻的立場,但這篇,我試著站在反對同志婚姻的立場來論述。

(但論述完後,還是可以再有part3再挑戰我自己的論述。最後我會說我看到,為什麼反對同志婚姻者在這場論戰中,一直沒有辦法贏得論述優勢的一個關鍵的原因。事實上這個原因已經散落呈現在其他支持者的表態中,只是不是以論述的方式被提出來罷了。我自己爬一些文章底下留言的感覺,在這個議題中,論述的人畢竟是少數(能論述的人大概都開粉絲專頁了,互相攻擊相對地多(底下的留言就留給"粉絲"互相攻擊)。如果要說,誰的攻擊性比較強,我個人爬文的感覺是,支持同婚的人在網路上的攻擊性是比較強的。或許這也是反對同婚者感到己方被霸凌的原因。)

父有陰莖而母有陰道對孩子就是好的。
→這個論證應該很好推翻。我相信大多數的人會認為這個論述不成立。

父有陰莖而母有陰道,顯然不是充分條件。

沒錯,上一篇中原po提到這個論述。父有陰莖而母有陰道的確聽起來不是構成好的照顧者的充分條件,一定還要加上很多其他條件,例如年齡必須有所限制。一對三歲的男孩兒跟四歲的女娃兒,前者有陰莖,後者有陰道,但是他們不會構成好的父母的條件,一來是根本還沒有生育能力,二來是心智成熟度。

但是,邏輯上,這句話反過來即是:若對孩子不好,則父必沒有陰莖,母必沒有陰道。父有陰莖母有陰道,雖不是充分條件,反來看時,卻是必要條件。

但這條論述成立的理由仍必須說明。為何孩子不好時,可以追究到父沒陰莖母沒陰道?

有些在同志家庭成長的小孩,例如父母雙方都是女性,但他們仍想要爸爸。爸爸這樣的角色對他們來說是重要的。我也認同原po說的,那部電影裡的情節是一個失功能的母親對照特質良好的同志爸爸們。失功能的母親沒有善盡母職,根本上就是不正確的,我相信這點,支持同婚的人跟反對者的立場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在認為一個好的照顧者需有什麼條件上,我們的分歧,坦白說沒有想像中差得遠。我們對理想的照顧者都有一定的認定。

所以當問題回到:性別在作為一名好的照顧者上,是否是必要的條件?我現在就要來論述,是!性別在好的照顧者身上,本身就是必要的條件。

是不是僅有生理男性才能提供爸爸的「功能」,我認為是。
前篇舉了媽媽的例子,認為「需要被撫育,被擁抱,哭的時候有人予以回應,需要有情感的連結」的需求不一定要一個符應其性別角色的人來完成,表面上看起來很合理,實際上有一個漏洞。
這個漏洞在於,有些條件沒有辦法用語言陳述。
這個情形就很像,我在徵友網站po一篇徵友文,介紹我自己,無論我如何地以文字描述我的外表長怎樣,都不如我直接貼一張照片,或是直接與我互動,更可以說明或介紹我是怎樣的人。

我們的語言其實有其限制,幾乎很少有辦法「完整、透徹地言明」一個現象或條件。被撫育、被擁抱,看似是人人可做,可是其實,同樣是在充滿愛的狀況下,一名生理女性與一名生理男性,與其分述其在各種條件下的差別,不如說,the person as a whole,本身所傳達出的給人的感受就是不同的。就算我們同樣設定一名生理女性跟一名生理男性都是160公分、體重70公斤、體脂肪、心跳速、肌肉的彈性,等等等,根本仍有太多細微差異的條件,無法用語言完全說明兩者可以給出的擁抱其帶來的感受是不同。而無法用語言說明,卻並不等於差異就「不存在」。
人類雖然有認知,但人類仍有本能;很多時候,感受、感應、身體的反應,甚至快於認知的區辨。這個部分,學心理諮商的人,通常也會認同。而這些部分是很難以語言明說的,至少目前,看起來沒有辦法;但這樣的狀況,如果我們從徵友文、履歷表永遠沒有辦法無法說明自己的事實上來看,是存在的。

一名生理女心理女能給出的愛的擁抱,其感受絕對有別於一名生理女心理男的擁抱,有別於一名生理男心理男的擁抱,也有別於一名生理男心理女的擁抱。我們只是暫時無法以語言言明。

因此,是不是有些東西只有符合”傳統”性別角色形象者能給出?我認為是。這也是為何孩子的需求需要被捍衛的原因。

因為也是有真人真事的事實告訴我們,有些孩子就是需要或想要有一個父親或母親,而不要同志伴侶來取代這個角色。但是目前的法規就是想要完全地把同志的父母與非同志的父母劃上等號,而忽視到:無論如何,有些差異是存在的,也有一些孩子是表明希望有正常父母的,但是政府的法規卻不重視這些差異,而要全面地「相同化」。

當然,理想的狀況是,我們要擴展充分條件。一對好的父母,絕不只是只有符合生理男心理男或生理女心理女的條件,但我認為這是必要條件是無可厚非的。

至於,誰可以成為孩子的代言人?
後來我發現,這個是假議題。如果我們要討論什麼是the good(好、善),我們就不要跳到什麼是the right(權利)來論述。

以上一篇文章中六輕遷校的例子,其實原po對六輕遷校已經有正確與否的判斷:遷校這個決定並沒有錯,就像希望當事人不要自殺,本身也已經說明了自殺「不對」,其不是一個需要搖擺的事情。原po之所以搖擺,或認為問題難回答,是因為問了另一個隱含的問題,這也是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被後來的哲學家開始挑戰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就算遷校是一個正確的決定,但當事人不想遷,該不該/能不能強迫他遷?可是前提顯然就是:遷校在健康的立場是絕對「正確」的事。
就如同,捍衛生理女心理女與生理男心理男共組家庭,是正確的事。至於是不是每個當事人都要去共組這樣的家庭,自然不能強迫。至於強不強迫與否,跟正不正確,看來在這點上,是可以分離出來的。

沒有人可以強迫任何人共組正常的家庭,也沒有人會拿著槍逼大家都要組正常的家庭,但是正常的家庭仍舊能給予孩子不同於非正常家庭的東西,只是這個東西目前無法化成文字的條件一一論述。我想說的就是,一名有愛的生理男心理男vs一名有愛的生理女心理男,即使在心理男能給出的任何與人格特質相關的條件都是平分秋色的,生理男與生理女的差異在滿足孩子需求的差異上就已經有所不同了。而有些東西,只有生理男心理男的「男」給的出來,生理女心理男的「男」是給不出來的。大家如果罔顧這個事實,而只談個人權利,我也會說,這是拋棄the good,只談the right的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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