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關於本題辯論的終章。我就第二篇的反對立場,再度挑戰。這篇或許也算是我個人當前的立場了。

 

我認同一名「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照顧者/父母,其性別外觀特質等等,是值得被考慮進去的。但我會想挑戰的是,這樣的條件是好的照顧者的必要條件嗎?

所謂的必要條件,即是”無之必不成立”;沒有這個條件,就不會成為好的照顧者。

 

我們先暫時假定「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父母是一對異性戀,母需在生理上是女性,扮演生育、撫育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都是一名女性;父則在生理上是男性,扮演強壯、撐起家庭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是一名男性。至此,我假定這是必要條件。

 

但反對方也認同,要成為一對好的照顧者,就會繼續擴充充分條件,不僅止於如此。

 

我就個人學習心理諮商的心得,「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父母/照顧者,仍須符合以下條件:

父母接納孩子的一切。所謂接納並不等於放任,而是接納孩子仍在學習,不論孩子如何地哭鬧、與自己意見不一或無理取鬧,不以自己情緒煩躁不耐就體罰或責罵,而能表達自己不滿的情緒,卻也教育孩子以合宜的方式表達情緒,使他們成為不操弄也不討好的人,也教導他們認真、負責、體諒等價值。

不論其是一名同性戀者、是一名資質駑鈍的孩子、是一名叛逆而充滿挑戰的孩子,還是一名生理殘缺者,都接納他們能夠成為他們自己,而不遺棄他們、嫌棄他們,不以「早知道當初就不要生下你」的態度回應他們。當他們說自己想要當一名幼教老師時,父母可以表達意見,客觀說明每個行業在環境市場的優劣勢,但不以父母自己認定的好職業例如醫生、律師等要求他們做此行而不應為彼行;當他們愛上父母不喜歡的對象時,父母同樣可以表達意見,但不以孩子必須符合自己期待的對象為期待。凡此種種一切,不以孩子不符合自己的期待與喜好時,便收回對孩子的愛,或以孩子是不孝順的加以攻擊。

 

我相信不論反對或支持同志婚姻者,應該幾乎都會認同,每個孩子都值得擁有上述的照顧者,都值得被這樣對待,都值得這般地長大。

 

到這裡,問題來也。

如果把必要條件拿來與任一充分條件比較,究竟是否有可能,充分條件所列舉的,可能更像好的照顧者的必要條件?

 

好的父母的必要條件為:

母需在生理上是女性,扮演生育、撫育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都是一名女性;父則在生理上是男性,扮演強壯、撐起家庭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是一名男性。

 

好的父母的充分條件的其中一項是:

父母接納孩子的一切,不論孩子如何地哭鬧、與自己意見不一或無理取鬧,不以自己情緒煩躁不耐就體罰或責罵,而能表達自己不滿的情緒,卻也教育孩子以合宜的方式表達情緒。

 

我認為,這裡,一些人的「直覺」會覺得必要條件仍舊像必要條件,沒什麼問題。

 

但,我要問的是:兩項同樣看來都很重要的條件,何以認定「母需在生理上是女性,扮演生育、撫育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都是一名女性;父則在生理上是男性,扮演強壯、撐起家庭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是一名男性。」「父母接納孩子的一切,不論孩子如何地哭鬧、與自己意見不一或無理取鬧,不以自己情緒煩躁不耐就體罰或責罵,而能表達自己不滿的情緒,卻也教育孩子以合宜的方式表達情緒。」更為必要

 

為何一對好的父母的條件,「父母接納孩子的一切,不論孩子如何地哭鬧、與自己意見不一或無理取鬧,不以自己情緒煩躁不耐就體罰或責罵,而能表達自己不滿的情緒,卻也教育孩子以合宜的方式表達情緒。」就不比「母需在生理上是女性,扮演生育、撫育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都是一名女性;父則在生理上是男性,扮演強壯、撐起家庭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是一名男性。」更為必要

 

這個問題,反對同志婚姻者,截至目前,幾乎沒有聽到好的觀點能夠回答這個問題。

換個簡單的問法就是,反對者的論述,頂多只能說明我們要把先天性別考慮進去,但並無法解釋為何一定是必要的。

 

我自己提出一個看法,我認為,若會認為第一項是必要條件,通常有出於這樣直覺的:這個世界就是這樣運作的。

 

因為我們看到這世界的婚姻就是一男一女,就是「母在生理上是女性,扮演生育、撫育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都是一名女性;父在生理上是男性,扮演強壯、撐起家庭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是一名男性。」,所以這件事情就是必要的。

 

不過,其實,很久以前的哲學家就已經對這種推論導出的結果提出過質疑了。

 

因為我們看到這世界的天鵝都是白色的,所以天鵝一定是白色的。

 

這是歸納法,依據人類觀察經驗所及,去推論一件事的樣態。但歸納法可能會犯的錯,就是,如何窮盡?

後來,人們還真的發現了有黑色的天鵝,顯然,這論點就GG了。

 

我在鮮蔬滿福堡與機器人這個故事裡說過我對這種情形的想法,我認為這就是出於人類的恐懼,恐懼於他們沒有見過,他們認知之外的事物。凡是習慣的、見過的,久之便習以為常,以為是必要的條件;凡沒有見過的,便感到惴惴不安。

這本是「人之常情」。按演化的觀點,人類這個物種能夠生存至今,一定有某些機制使得的我們能夠躲避危險,其中之一的機制,就是腦筋急轉彎中的「驚驚」,fear,恐懼的情緒。恐懼促使我們踩煞車,遠離危險。

但恐懼有時也會「出錯」,沒有經過理解、整理的恐懼,嚴重一點就變成焦慮症、恐慌症。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這也是當前反對同志婚姻者提出的論點,不足以說服人的問題所在。反對同婚的陣營,提出的論述,包括廣告內容,都只是促使恐懼與擔憂,卻沒有辦法解釋到底在擔憂什麼。

 

例如,爺爺奶奶爸爸媽媽的稱謂不見了

Yes,乍看似乎有點令人擔憂。但這裡可以往下問的是:稱謂不見了會怎樣?是會變得很麻煩?還是不知道怎麼稱呼?怕很尷尬、不知所措,怕叫不對人很失禮?稱謂不見了,帶來的後果是什麼?(這也是認知治療會問的問題)

光是一個稱謂不見了,其帶來的「災害」是什麼,根本沒有被講清楚,只是停留在「稱謂不見了好可怕、好嚴重」,實在不足以說服人成為一個不修法的理由。

 

一個存在的親屬關係,不會因為稱謂更動、消失,就不存在。除非是打從心裡不認同這樣的親屬關係應該存在,不然,名稱是技術面就可以解決的事。

 

又例如,支持同婚或性別平等教育等於支持性解放

這裡,每個人心中想的「性解放」是什麼,大家對性解放三個字背後代表的意涵,其想法是一樣的嗎?也沒有說得很清楚。

 

為何性別平等教育等於性解放?

如果家長擔心的是,學校會教學生「快快去多P、雜交,快快去嘗試婚前性行為」,其實有點不知道這個資訊從何而來。這篇教育部的澄清稿可以說明那樣的觀點並不符合教育部推動性平的立場。

我作為國中教師五年,也從沒有一日教育我的學生這樣的觀點。我也從未聽聞有任何同事教導學生「快快去多P、雜交,快快去嘗試婚前性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教導的是天生的性別特質,不論生理上的或心理上的,皆不該被拿來開玩笑或取笑;沒有男生一定要怎樣或女生一定要怎樣;個人價值的發揮不應該受其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受限、受阻。

除非是打從心裡不認同這樣的性別平等價值,認為這樣叫作性解放,不然我認為學校一點也沒有要教導多P雜交這樣的性解放的意圖或作為。

 

 

這個問題,另一常見的答案就是人類存亡的問題。

因為只有異性戀才能生兒育女,同志結婚就不會生育,久而久之人類不能繁衍;只有滅絕一途。

這個答案乍聽有理,但其實充其量只能說明:結婚的目的”之一”是生兒育女,但不能窮盡結婚的目的。我相信支持或反對同婚的雙方,都會認同「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婚姻,是有情感基礎的婚姻,不是被強迫的,也不是一場金錢交易或利益交換。與其說婚姻的目的是生兒育女,不如說婚姻是使有情感基礎的雙方當事人擁有一段有法律承諾與法律保障的關係。

如果認為婚姻的目的就是生兒育女,那麼持此觀念者,應該要用同樣的力道,修民法以禁止異性戀者卻不生小孩者形成婚姻。

(也就是必須盡同樣的力道,努力阻止我這樣的人結婚)

 

但,顯然,當前反對同志婚姻入民法者,並沒有持相同的力道,要求民法應該同時加以修正,以阻止不生小孩的異性戀者進入婚姻。如果他們用同樣的力道促使民法去修改成如此,那起碼他們的立場是一致的。可是事實就是,他們目前對此立場不一致,就像我第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電影中的法官,以不一致的立場作出監護權的判決。

 

立場不一致時,便會懸宕在一種「差別待遇」的處境,或作歧視,所以,反對方如果不希望自己被視為對同志有歧視,得再提出論點說明為為何這個差別待遇是正當的、有道理的。

或者,反對方應該改變行動,使自己立場一致,將民法更加修訂為不允許異性戀不生小孩者進入婚姻,而不是僅針對同志族群認定其不得享有一般人的婚姻。

 

歧視的內涵,簡單定義,就是沒有理由地或理由不充分、具有謬誤地,便認定某些人比某些人更「不好」或不足以享有與某些人同等的權利。這個定義,放在黑人爭取平權的歷史裡,已經很明顯地呈現了歧視的發生。

 

如果按此定義,就知道原住民立專法,或勞保適用勞工,公保適用公務員,用此類比同志也該另立專法,是有問題的。

 

原住民立專法不造成歧視,是因為專法的用意並沒有說原住民「不得」享有與漢人同樣的權利。原住民立專法,基本上原住民仍擁有和漢人一樣的權利,專法是為了保護更適用於原住民文化與傳統生活的原意而立定的,是積極的差別待遇,而不是歧視的差別待遇。

 

就像,台鐵給予女性夜間乘車車廂的保障,代表的是女性可以自由地選擇其他車廂,但如果她想要在夜間乘車時更安全,可以去某一節。可是,如果今天女性被限定只能在那個車廂,而不得隨便進出其他車廂,甚至如果女性進出其他車廂,被男性強姦,那女的就被認為是活該,這就不叫作平等。(台鐵車廂的例子來自另一名心理師提及的例子,我借用她的例子舉例)

(這樣的「你沒有遵守規則就活該被強姦」的case,正是令人髮指的印度巴士輪姦女性致死的事件背後的犯案者的心理)

無論如何,反對方如果不希望自己被劃定為歧視,以理服人,就必須回答:何以「母需在生理上是女性,扮演生育、撫育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都是一名女性;父則在生理上是男性,扮演強壯、撐起家庭的角色,在氣質與外觀上也是一名男性。」「父母接納孩子的一切,不論孩子如何地哭鬧、與自己意見不一或無理取鬧,不以自己情緒煩躁不耐就體罰或責罵,而能表達自己不滿的情緒,卻也教育孩子以合宜的方式表達情緒。」更為必要

且也必須回答,為何在婚姻上必須對同志族群行使差別待遇?

同時兩個問題的回答,皆不再落入”因為過去從來沒有這樣的事”來論述。(這樣的論述,已經有太多篇文章舉過例子了,在黑人得到平權之前,過去也沒有黑人可以和白人坐在巴士的同一區;在發現黑天鵝以前,大家以為白色是天鵝的條件之一)

 

立專法,充其量,只是一個妥協、折衷的結果,但目前沒有比較好的論述可以解釋立專法不會落入歧視的定義中。除非大家認為自己就是認同歧視,且認為歧視是一個社會應該普遍追求的價值,否則,當前的狀況就是歧視,就該被修正。

 

第二點。回到"誰可以是孩童的代言人?"

這個問題雖然或許不能充分回答一件事「是否正確」,但並不表示它是假議題。

當事人有自決的權利不能不被討論,是因為,所有的倫理議題,都牽涉「人」在其中。

人有情感,人會有快樂與不快樂的感受。我們假定,當人被逼迫而毫無自己的意願時,是不快樂的;人有自由意願未必快樂,但沒有自由意願出於被迫時必不快樂。

我簡單定義我認為的自由,就是,每個人在不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之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快樂,如果不說追求幸福,至少也是遠離痛苦。

所以,在不違背前提的狀況下,一個人快不快樂,能否自我決定或追求自己想要的,是倫理學該討論的議題。除非有人認為,人生來就該追求病痛、追求苦難,不然,我們假定大家都認同,大家都想要過得開心,或至少不想要過得不開心。開不開心,是一件事情「好不好」的其中一種可以參考的指標,不是唯一的判準,但是可以是一種指標。

至於一個人的快樂是什麼,莊子已經跟惠施討論過了。誰可以決定魚怎樣是快樂的?每個人的快樂不同。

快樂未必代表享樂或縱慾;節制是必要的,所以,我才說,最基本的節制,就是不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至於剩下的快樂,或許有好多樣貌,並沒有誰的快樂比較”高明”。

海鷗岳納珊認為要追求自我實現、意義感才是快樂,不能回應意義感,就不會快樂,就感到痛苦。再心理諮商中,針對這樣的當事人,我們就幫助他找到自己存在的意義感,使其快樂。(存在主義治療的關鍵字就是意義感)

至於爭食的海鷗,能吃飽就感到滿意了。這樣的人(鳥),何以被說不得以快樂,不能追求這樣的快樂?

要變成天地一沙鷗,是美德的期許,但是當要求每個人此生都得達到此”標準”,不達到就沒資格作海鷗,那海鷗們就要問:哪隻海鷗可以要求別的海鷗一定要作岳納珊?看來只有岳納珊可以要求別的海鷗作岳納珊了。因為岳納珊是美德的代表,它符合了「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奮鬥形象。但同時,岳納珊不能差別待遇;若他要要求其他海鷗都像他一樣有美德,擁有「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奮鬥形象,那他就得每一隻都要求,不能因為某些海鷗是異性戀,就說,你們沒關係,不用符合「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父母/照顧者或婚姻家庭的要求也可以是海鷗,但對同性戀海鷗就說,你們不符合「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父母/照顧者或婚姻家庭的要求,不是海鷗,不應享有跟海鷗一樣的權利。

如果岳納珊差別待遇,那牠可能只能符合「終極理想的」、「完美的」的奮鬥形象,卻不能符合一視同仁、平等的美德形象。

支持同志婚姻者,有一部分持此論述。快樂,追求幸福。當追求所謂的「正確的」性別(假定有所謂正確的性別),同志被認為只能被限定在某一個框框裡,別踏出來,別越界,使得個人不能彰顯或追求自己的快樂時,一些這樣的人被邊緣化,也選擇結束生命。

父母是希望孩子活得快樂?還是要孩子活得「正確」卻不快樂?

為何限定某些人不得追尋自己的快樂?

或者,為何同性戀要求組家庭是縱慾、太過享樂、沒有節制,異性戀不生小孩而組家庭或進入婚姻就不是縱慾、太過享樂、沒有節制?

回到我這篇的問題:"誰可以是孩童的代言人?"以追求幸福的角度觀之,其實就是在問,誰可以決定孩子怎樣過活是最快樂的?誰知道孩子怎樣最能快樂?除非有家長只希望孩子「正確」與否,而不在乎孩子快不快樂,就可以不必回答這個問題。

事實上,這個問題,我可以說,很少人知道自己怎樣才快樂。(很多人的快樂是建築於外在的:得到別人認同才快樂、受到他人喜愛才快樂、要得到別人的愛才快樂。關於此觀點較完整的闡述,可參見拜倫凱蒂《我需要你的愛,這是真的嗎?》)

但我也可以說,大多數人通常都知道自己怎樣才會快樂。除非他情感麻木,或對情緒的感受非常地不敏銳。“做什麼事讓你感到滿足?開心?”那就是快樂的,不是嗎?(我的老師說,不要問孩童當事人你喜歡做什麼事,要問孩童當事人,“做什麼事讓你感到滿足?開心?”)只要那個快樂,不是建築於傷害他人之上。

(至於有玻璃心者常覺得自己被傷害,也不是沒有此等,那就要來討論看看彼此的”議題”,以及兩造雙方所說的傷害,實情到底是如何的傷害法。若有家長說小孩沒念醫科就是不孝,讓家長太受傷,養這麼大不當醫生,這樣子的”傷害”也未免太恐怖情人樣態了。究竟是父母太控制,還是小孩傷害了父母?)

 

好的,我說完了。這是我目前的立場,但我仍舊期待有人可以再挑戰或回應我這篇提出的問題。(雖說我也不排斥自己再想一想再挑戰自己,但,站在我對這件事的情緒上,我會覺得,連反對方的論述都要由一個支持方來寫,是不是代表真的沒有好的反對理由?但也有可能是我還沒看到黑天鵝。我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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