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週剛好是本校的性別平等週,這兩日播放了《愛回來》與《彩虹保衛隊》兩部片,也帶了映後討論。
其中,《愛回來》這部片特別和近日的同志婚姻議題相關。真人真事改編,講述的是1979年美國加州一對男同志要收養一名唐氏兒的故事。當然,過程中他們遇盡挫折與阻礙,並沒有獲得監護(扶養)權。這個故事頗催淚,情節坦白說是罕見的,但仍舊凸顯了一個直指核心的問題:
孩子的照顧者,或,「一對父母」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影片中,公正的法官在判決書上表示:

顯然唐納特羅(男主角一)和佛萊格先生(男主角二)對馬可(唐氏兒)的人生有強大有力的影響,他們做出許多犧牲,也確保馬可的一切需求恰當達成。然而,我無法忽視這個案件的其他事實。唐納特羅和佛萊格先生顯然關愛這個孩子,但法庭認定他們有時會使他蒙受不當的情況,還有他們公開的同志生活方式,會讓這孩子視為正常,可能會導致困惑、性向(混淆)……

法官的判決顯示她看到這對父親對孩子的愛、關懷、提供孩子安全舒適的家,但她也同時認為性別與性傾向在照顧者角色上的「不正常」,將使其無法成為夠格的照顧者/父母。
然而,故事的狀況是,這名孩子的親生母親是失功能的,她吸毒,當她與她的砲友做愛時,她把孩子放在走廊上。她的鄰居是男主角一,他動了惻隱之心,在母親因吸毒被逮捕入獄時,爭取到照顧孩子的角色,避免孩子被送去中途之家,在那裡一名唐氏兒只會更被忽略。
一個失功能的吸毒母親,與一對能妥善照顧也有愛的「父親」,最後法院認定前者能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這裡,我認為法院本身也是判準不一的。法官在判監護權與否給同志時,考量的是同志生活對孩子會有不利的影響,然而在判給母親時,卻不考慮母親帶給孩子多麼不利的影響,而又回到母親本身有「權利」擁有孩子。
我說,這個故事罕見,因為這個對比很強烈。但是又因為它不是虛構的,是真人真事,回到哲學探究本質的精神,我們便難以迴避這樣的case。

那名唐氏兒最後因為母親疏於照顧,流離失所死在橋下。除非我們認為這不是一件令人難過的事,否則,我們就得直視這個問題,那就是,性別在作為一名好的照顧者上,是否是必要的條件?

在回應這個問題前,我想先澄清一下「正常」這個概念。

他們公開的同志生活方式,會讓這孩子視為正常,可能會導致困惑、性向(混淆)這裡,雖然法官用了「正常」一詞,但其實仔細探究,這個「正常」其意義上其實不僅止於正常。或許法官說的更接近「正確」。這兩個概念是很不同的,但卻很常被混為一談。

正常,normal,還原其客觀的意思,就是常態分配中佔大多數的那群,意義等同於大多數者。可是,正確不一樣,正確說的是是非對錯的價值判斷。

生物界中,除了人以外,其餘的生物只談「正不正常」、是否為常態或非常態,而不談正不正確。諸如狗狗、貓貓、龜龜、樹木、花朵、阿米巴原蟲都是。阿米巴原蟲是單細胞生物,過著繁衍自己的生命史;如果有一隻阿米巴原蟲是透過交配來繁衍,那牠就是「不正常」。但沒人會說那隻阿米巴原蟲不正確。如果有一隻狗吃素,那牠也鐵定不正常(但可能有人會覺得那隻狗挺有慈悲心的也說不定。不過那也許是人類自己情感的投射。)

然而,人類是生物界中,唯一會談論「正確」與否的。只有人類會討論倫理學、道德哲學,試圖在有限的智慧中,突破而渴望找出答案。人類的智慧或許有限,卻也帶領我們超越本能、不依循叢林法則或弱肉強食的原則過生活,追求諸如平等、勇敢等價值,這些都是動物所沒有的。折斷翅膀的小雁,通常只能等死,母雁不會停下來等待牠,牠會帶著其他小雁往前進,那是生物的本能;可是人類願意照顧智能不足者,願意為弱勢者謀福利。(當然也有人不這麼做,例如希特勒就決定滅絕這些會「拉低平均數」的人;但人類歷史的天平告訴了人類:希特勒是錯的。)

所以,法官的判決,隱含的意思不是正不正常,而是,那是不正確的,是錯的。
正常的東西,其實很難被混淆。因為顯而易見,因為大多數人都是那樣做時,很難不看到或不認識。我的母親在我很小的時候,除夕夜就帶著我回娘家過年,但我不會因此認為除夕回娘家是「正常」。我知道華人文化傳統中,習俗就是除夕夜回婆家。


所以,如果有人說同性戀「不正常」,我完全同意。同性戀本來就不是常態分配中的多數,但若說「不正常就等於不正確」,這個推論我認為完全是站不住腳。(其實許多哲學家很早以前就說過這件事了:多數決並不能證成一件事的對錯。)

釐清了正常與正確,回到這部電影拋出來的問題:
孩子的照顧者,或,「一對父母」的必要條件是什麼?顯然在失功能的親生母親對照有愛的同志伴侶的case中,這個問題值得挑戰。


大部分的人談同志婚姻談「人權」,但我發現我自己在這個問題上,傾向用亞里斯多德的方式來回應這個問題。亞里斯多德的論述的方式是:誰配擁有直笛呢?就是能把直笛吹得好的人。

那就要問:吹直笛需要什麼條件?誰能符合這些條件,誰就可以吹直笛。

So,到底孩子的照顧者,或,「一對父母」的必要條件是什麼?誰符合了這個條件,誰就有資格扶養,不是嗎?

反對同志婚姻家庭者,與贊成同志婚姻家庭者,最大的分歧點是這個。但至今很少看到有人直接論述對父母的定義或照顧者的定義。

所以,我認為這個問題不能迴避,大家得先說明,這也是大家的爭執所在:到底什麼才對孩子是好的。

父有陰莖而母有陰道對孩子就是好的。
→這個論證應該很好推翻。我相信大多數的人會認為這個論述不成立。

父有陰莖而母有陰道,顯然不是充分條件。
我直接說說,我認為大家期待的,應該是父親要有男性的特質/氣質,而母親要有女性的特質/氣質,好能在孩子成長中,給予孩子適切的照顧,或性別角色的模範。

首先,給予孩子適切的照顧,包含的是什麼?
嬰孩或孩童在成長過程中,需要被撫育,被擁抱,哭的時候有人予以回應,需要有情感的連結。
這個角色,傳統上,是的,是由女性來負責。但「適切的照顧」重點在於,「需要被撫育,被擁抱,哭的時候有人予以回應,需要有情感的連結。」這個角色需求的提供者是否一定要一名生理女性來做?
我認為反對同婚者得論述”這樣的需求只有生理女性能提供”,才能說服人。否則,電影中的故事呈現的是,這樣的角色是可以被其他性別取代的,只要該提供者能提供「有愛的撫育、擁抱、情感回應的需求」。
同理,爸爸提供孩子什麼樣的需求,而這樣的需求是否一定是生理男性才能提供。

再來是性別角色的模範。這點或許更難成立。性別平等,希望打破的不正是刻板的性別角色印象嗎?如果一名生理男性很溫柔細膩、很撫育,一名生理女性陽剛又正派,這樣有何不妥?如果這是天生的。

有人會說不正常。是不正常。
但要論正常,前頭說過,人類的行為,很多都早已超越「正常」這件事。海鷗岳納珊就超不正常,牠竟然是一隻在意自我實現的鳥,而不是吃飽與否爾爾。但我們都為岳納珊的精神而感動不是嗎。我們所追求的,很多時候,都是某種好的價值的彰顯。例如平等。如果是為了彰顯平等(或說人權),那確實同志在性傾向上的不同,卻並沒有犯任何錯,自然不應該被剝奪享有一般公民的權利。但如果不談平等或人權,那就得回到家庭、婚姻、好的照顧者或父母的界定。

其實,電影裡,提出了另一個問題,但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我覺得比「父母或照顧者的必要條件是什麼」還難回答。那就是:誰可以/有權決定怎麼樣對孩童最好?

影片中,所有的人都認為自己的觀點或關注,對孩子是好的,不管是支持孩子給同志爸爸們領養的那方,還是反對孩子給同志爸爸領養的那方。

但是,有趣的是,影片中,一名評估者去訪談男主角們與唐氏症的孩子時,唐氏兒表達了他想要和爸爸們在一起的意願。

但儘管如此,大家還是「枉顧」當事人自己的決定。大家仍然都用自己的決定在決定怎樣對這名孩子是好的。

這個問題非常難回答,目前無標準答案。即便在諮商倫理中,我們對於未成年者的福祉,對於什麼叫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仍然沒有一定的標準答案可以回應。
我再舉一個例子。六輕遷校。
政府要遷,家長不要。看起來,孩子們也不想要遷。
誰在這個事件裡,可以是孩子的代言人?是家長、政府,還是孩子自己?
我後來一度覺得,如果居民們不想遷,政府不應該強迫。如果當事人執意要尋死,無人能夠阻止他。即便是諮商師也不能。如果他在我面前要跳下去,我絕對我盡我所能去救當事人,但我不打算把當事人綁起來,使他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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